113年度司促字第1826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正(即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2年9月4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15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11】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㈢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3年1月10日止,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㈣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借據影本乙份。三、催 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