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
債 權 人 陳嘉駿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為「謝采潔」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
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