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5號
許繡惠
一、㈠債務人吳昱葦、許繡惠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至清償日
㈡債務人吳昱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