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皓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2,878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三張發票總合計新臺幣184,241元不相符。)並列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