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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仁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劉皓維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2,878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三張發票總合計新臺幣184,241元不相符。)並列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