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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皓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2,878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三張發票總合計新臺幣184,241元不相符。)並列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