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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王志峰(住○○市○○區○○○路0號11樓之6)」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