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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
債  權  人  侑宥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威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漢威機械有限公司設立在新北市淡水區,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㈡請具狀列債權人侑宥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侑宥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