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漢威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漢威機械有限公司設立在新北市淡水區,
非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㈡請具狀列債權人侑宥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
代理人。
㈢
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侑宥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及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