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零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