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69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務人康嘉仁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起向
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8.2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
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3.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2月2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5437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
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康嘉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