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75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重宇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玖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參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