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75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政儒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參佰元之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逾期滯納金、新臺幣玖佰陸拾肆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