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7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友筌
鄭耀明
江梅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鄭友筌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鄭耀明、江梅子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349,278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惟債務人鄭友筌自113年3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77,691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鄭耀明、江梅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
戶籍謄本、利率資料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