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895號
代 理 人 温沛晴
兼法定代理 賴志仲
人
債 務 人 徐惠珍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