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907號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昱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①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②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