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6號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