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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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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8號
債  權  人  邱重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張汝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列棠葳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