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馬霆(即鍾屘妹即馬雷之
繼承人之承受程序人)
本件應由馬霆為債務人鍾屘妹即馬雷之繼承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債務人鍾屘妹即馬雷之繼承人於本件支付命令裁定後之113年8月6日死亡,其生存子女有馬莉莉、馬蕙蕙、馬霆,除馬霆外皆已
拋棄繼承,此有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憑,為利程序進行,
爰由本院以裁定命馬霆
列舉式">為債務人鍾屘妹即馬雷之繼承人之承受程序人,並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