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債 權 人 漢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宇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宇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1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0101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另有補正事項第二點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