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債  權  人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及其任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資料。」,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