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
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及其任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資料。」,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