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37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1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7年,借期至119年01月11日屆滿,貸款利率係第1期起至第84期止,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17%計算之利息(證二、證三)。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四)。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7月11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4月11日尚積欠951,687元(其中本金916,406元、緩繳息35,28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履經催討,
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證物名稱及件數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2、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3、歷史利率查詢影本乙份。4、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
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5、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及截至當日部份/全部清償金額查詢影本各乙份。6、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