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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鍾青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鍾青芳住居於彰化縣社頭鄉,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