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何宜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宜倫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49.217.194.200)向聲請人線上訂借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自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借據第7條約定,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百分之1訂定,自聲請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二)債務人自113年3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經催討均未置理,聲請人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113年2月24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負擔利息;並依借據第9條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13,53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檢具相關證物,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小額貸款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