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許光前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許光前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被繼承人許光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
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1月2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48,26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713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被繼承人許光前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死亡,
惟其遺產無人繼承,既債務人係許光前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許光前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家事公告查詢結果。五、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563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