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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簡振宇 

            江靖雯 


一、㈠債務人簡振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零肆佰
      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如對債務人簡振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江靖雯負清償之責。
    ㈡債務人簡振宇、江靖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㈢債務人簡振宇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振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江靖雯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