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6號
代 理 人 王瑞彰
江靖雯
一、㈠債務人簡振宇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零肆佰
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如對債務人簡振宇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江靖雯負清償之責。
㈡債務人簡振宇、江靖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㈢債務人簡振宇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振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江靖雯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