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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張秋連即張元建之繼承


            張萬建即張元建之繼承人


            張鉅建即張元建之繼承人


            張淑美即張元建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張元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元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