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林雨瑄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韋如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一、㈠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