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廣蒂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廣蒂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