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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韋廷 

債  務  人  林勝演 


債  務  人  徐蕙華 


一、債務人林韋廷、林勝演、徐蕙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韋廷(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林勝演、徐蕙華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借款共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12,75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韋廷本息繳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2,898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無效,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勝演、徐蕙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