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1號
代 理 人 趙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