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