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0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讚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貳佰元計付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茲因
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緣
相對人林讚輝於民國97年2月5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2.34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4664元及自民國109年0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200元計付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66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