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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奎名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台斌即徐敬宇之繼承人、王鳳英即徐敬宇之繼承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徐敬宇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