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奎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徐台斌即徐敬宇之
繼承人、王鳳英即徐敬宇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之
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徐敬宇屆期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徐台斌、王鳳英發支付命令,
惟查,徐台斌已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即民國94年6月14日死亡,另債務人王鳳英住居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債務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