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3號
代 理 人 沈妍汝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江佳瑋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
當事人能
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
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江佳瑋已於民國113年4月4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