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5-11/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債  權  人  李文弘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即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王汝婷、李連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本件債務人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即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在彰化縣和美鎮,王汝婷、李連正之住所均在彰化縣和美鎮,本院管轄,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