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
債 權 人 車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江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江蕾任職於債權人公司之
僱傭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江蕾於任職
期間使用公務車輛時遭遇意外損壞之釋明資料。
㈣釋明債權人車技有限公司與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二者有何相關聯?並提出債務人江蕾應繳交民國113年1月10日、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3日停車費及罰款共新台幣125元之釋明資料。(因狀附2紙停車費通知單姓名均為「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㈤提出債務人「江蕾(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1)」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