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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
債  權  人  車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江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江蕾任職於債權人公司之僱傭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江蕾於任職期間使用公務車輛時遭遇意外損壞之釋明資料。
    ㈣釋明債權人車技有限公司與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二者有何相關聯?並提出債務人江蕾應繳交民國113年1月10日、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3日停車費及罰款共新台幣125元之釋明資料。(因狀附2紙停車費通知單姓名均為「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㈤提出債務人「江蕾(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1)」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