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兼法定代理 郭修祥
人 號
債 務 人 陳瑋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等於民國(以下同)108年03月26日共同簽立放款借據,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4月10日起至113年04月09日止;
復於112年8月30日原債務人再邀債務人陳瑋仁為連帶
保證人;共同簽立增補約據,並變更借款期限展延至116年4月1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等。
詎料債務人等於113年0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等,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約據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