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1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松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㈠債務人李松筠於民國90年5月17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498元及其中本金216847元整,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2449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