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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18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89號 債 權 人 泰豪潤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3年7月10日」? ㈡請求金額13120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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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