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
債 權 人 美漢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靳陸浩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之釋明文件資料(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為何?㈢補
正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70號判決書影本。
二、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陳報狀陳稱,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
兩造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有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70號和解筆錄所示
執行名義。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成立之內容,債權人得逕持
上開和解筆錄,循
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