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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蔡榮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四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