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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張麗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