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債 權 人 鐘政豐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支票付款人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