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代 理 人 江仲璵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張祐誠、張祐銘、賴蕙萍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以被
繼承人張伯銓屆期未清償信用卡費,且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張祐誠、張祐銘、賴蕙萍發支付命令,
惟查,賴蕙萍已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即民國100年11月11日死亡,另債務人張祐誠、張祐銘均已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810號
准予備查在案,
業據本院
依職權查閱
家事事件公告查核無誤。是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等就繼承被繼承人張伯銓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為無理由,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