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306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
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