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9,653元」、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本件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總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提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