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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
債  權  人  聖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珍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9,653元」、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總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提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