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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03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蔡嘉汶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陳文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陳文乾(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或向處理車禍之相關警察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六分隊)查詢債務人陳文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