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1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張秀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清水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高雄市仁武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