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廖千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千唯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5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800,848元正未給付,其中790,873元為本金;9,88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6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0873元
廖千唯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