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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1號
異  議  人  宏銘租賃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張韋杰 

異議人宏銘租賃有限公司因債權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8月2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3年9月19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