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3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信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因
聲請狀當事人欄未清楚載明)。
㈡提出釋明
本件請求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因狀附借款契約書黃信凱為貸與人,易利昌有限公司為借用人,與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債務關係相反)。
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58,2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60,000元不符)。
㈣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4月30日是否有誤?(因與借款契約書記載不符)。
㈤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及陳報債務人於何時起即未依約定
按期還款。
㈥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