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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3號
債  權  人  易利昌有限公司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因聲請狀當事人欄未清楚載明)。
    ㈡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因狀附借款契約書黃信凱為貸與人,易利昌有限公司為借用人,與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債務關係相反)。
    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58,2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60,000元不符)。
    ㈣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4月30日是否有誤?(因與借款契約書記載不符)。
    ㈤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及陳報債務人於何時起即未依約定期還款。
    ㈥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